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Z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否则,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缺斤短两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贾先生遇到的商家,为牟取利益,在电子秤上做手脚,既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又伤害了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经济损失可以赔偿,商家失去的信誉却难以挽回。市场提供公平秤,可以让消费者及时识破商家的骗局。而守护消费者心中的“公平秤”,还需要商家本身、市场管理者以及监管部门共同努力。要把缺斤短两现象当作民生问题来抓,开展相关整治行动,并加大宣传力度,让商家意识到“问题电子秤”不但不能带来额外的利益,还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而自觉做到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权利。